外勞管理

外勞管理

一、逃逸防治:

1.雇主可於外勞入境時要求外勞簽立代為保管同意書,為其護照代為保管。

2.實施入境之教育訓練,外勞入境後雇主可要求本公司對外勞進行一至三天之職前教育訓練,聘僱期間內亦可配合本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將外勞送回本公司再次接受在職訓練。

3.隨時關心外勞,並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以利隨時掌握外勞之生活動態。

4.外勞於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雇主應更加注意。

5.外勞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雇主應予本公司聯繫,以立即早發現狀況。

6.外勞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雇主亦應提高警覺。

7.雇主與外勞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發生與外勞溝通不良時,應請求本公司協助。

8.雇主應配合本公司所提供之外勞聯繫管道,定期讓本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外勞間之聯繫保持順暢,以利時時能掌握外佣之動態及心理。

9.對於外勞應恩威並施,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容易發生問題,雇主疼愛外勞,如果外勞懂得珍惜,她會知福惜福,如果她不懂得珍惜,就會發生欲求不滿之狀況,因此會造成管理上之困難。

10.雇主應依本「生活管理企劃書」做好外勞之管理。

二、食宿安排:

1.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免費提供食宿給予外勞,雇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事業類除外)。

2.外勞應於雇主吃完飯後才用餐,當然前提是雇主需預留飯菜給外勞。

3.外勞不得要求雇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4.外勞不得要求雇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5.非經雇主同意,外勞不得外宿。

6.外勞不得帶朋友至雇主家住宿,若有發現一律予以遣返。

7.外勞對雇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8.外勞隨時應保持雇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9.雇主得安排外勞與被照顧人同宿一間房。

10.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雇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

三、工作時間:

1.正常情形下,外勞每日上午六點起床,晚間十點就寢,另有協議或特殊情況者,得由雇主另定之。

2.雇主每日應讓外勞有連續八小時之充足睡眠時間,以維持足夠體力。

3.外勞之午休時間應配合雇主之實際需求。

四、工作內容: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 外勞僅能依就業服務法及聘僱雇合約所載明之工作內容依法從事勞務服務,因此,外勞為雇主以外之他人工作或替雇主從事非勞務的工作,均屬違法。

  1.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2.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家庭幫佣及家庭監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委會之公告處理之: 按家庭監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 類親屬涉」,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 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監護人、 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

家庭幫佣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 幫佣之範圍。

綜上所述,因監護工作及幫佣料理家務工作繁瑣,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五、懷孕處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遣返女性外勞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妊娠假期。但為避免女性外勞因懷孕問題而造成雇主之困擾,雇主針對女性外勞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聯繫本公司協助處理。

六、傷病處理:

按照聘僱合約,雇主需要負擔外勞在台期間傷病相關事宜,因此協助外勞加入「全民健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相當重要的。 一般疾病:以健保卡就醫,門診掛號費由外勞自行繳納,依據聘僱合約,外勞一年有最多30天之病假。 意外傷害:外勞若因意外造成傷害,除全民健保外,尚可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醫療費費用補助。意外身亡:外勞意外身亡時,雇主需要負擔將外勞遺體及遺物運返原居地的費用,但本公司將依據意外傷保險請求最高50萬元之補助以協助處理後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