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境返國

離境返鄉

一、二年期滿三年期滿解約離境

1.代訂機票:確認離境日期:備妥外勞之護照居留證,由本公司協助代訂回國機票。

2.辦理完稅:雇主應協助外勞至稅務機關辦理外勞之完稅證明。

3.結算薪資:由本公司協助雇主與外勞結清薪資,交付外勞點收後簽名確認。

  1. ※注意事項:
  2. 1.外勞離境前雇主應和外勞間結清所有之金錢關係,包括電話費、健保費等。
  3. 2.外勞離開前,雇主應於外勞打包行李時檢查其行李。
  4. 3.雇主與外勞間之權利義務之行使,皆以聘僱期間為依據,外勞離境後,勞僱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方履行未盡之權利義務或相關之賠償責任。
  5. 4.出發返國前應檢查外勞護照、居留證、機票、行李、薪資等,確認無誤後出發前往機場。
  6. 5..送機人員於海關驗證處前將護照、居留證交由外勞,並確定外勞進入海關後始得離去。
二、不適任中途解約遣返

外勞在聘僱期間內,如無法適任工作時,並且提出證明(三次警告函且經過雙方認定),雇主得終止契約遣返外勞。(應於前14日向地方政府辦理終止聘僱關係驗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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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流程圖

解約前應考慮給予外勞一次學習改進的機會:雇主可嘗試再給予外勞二週的觀察期、由公司安排翻譯人員再次進行溝通輔導,若外勞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聘僱遞補一名外勞。

空窗期之解決方案:如果雇主解僱外勞,另聘一名外勞,由申請至新女勞入境前,需約八至十二週,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僱外勞後的工作安排。

如果雇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外勞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外勞,惟雇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不須讓外勞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

  1. ※注意事項:
  2. 不適任之情形終止契約遣返要件:
  3. 1.外勞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4. 2.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5. 3.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6. 4.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7. 5.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8. 6.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9. ※外勞因故遭受中止聘僱,其返國機票及相關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10. ※外勞遣返後雇主即可向勞委會提出重新遞補之手續(遞補時間約需6-8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