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監護工

依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職外字第0940509674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辦理:

外籍家庭看護工作:

系指合法申請之外國人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外籍監護工申辦流程說明:

雇主應向指定醫院辦理專業評估,醫院成立醫療團隊將由2位以上醫事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是否屬24小時照顧需求,巴氏量表評分之分數,僅供作為判別之參考。醫院將於2日內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寄給雇主,副本副知雇主現居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就現有人力資料庫搜尋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照顧服務員,先以電話確認其應徵意願後再辦理媒合如雇主有正當事由無法僱用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人員者,勞委會將依據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填具媒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效後鍵檔入案,核可申請外籍勞工。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特定十項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2.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巴氏量表評估總分在35分(含)以下,可向勞委會申請一名外籍看護工,但如巴氏量表35分以上者需附註須24小時照護之原因。

3.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照護需求評估認定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此項認定申請人可多增聘一名外籍看護工。

  1. ※已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同時為被看護者。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一親等之姻親。

5.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1.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者。
  2.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 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應備文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影印本。

2.雇主與被看護者戶口名簿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3.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專科醫生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被看護者本人最近兩個月之內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須檢附)

5.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6.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案需檢附〉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領有殘障手冊之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相關文件下載

  1.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名單 下載文件
  2. ※全國各縣市長期照護中心聯絡名單 下載文件
  3. ※雇主申請家庭監護工流程圖 下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