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人力仲介制度介紹106.08.09

外籍勞工人力仲介制度介紹106.08.09



現代服務社會,從外籍勞工引進至管理及後續服務的過程中,因雇主不熟悉法令、申辦流程或缺少時間,多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且外籍勞工引進後在臺生活及工作適應,亦需仰賴人力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人力仲介公司係因市場供需形成。

為保障雇主和外籍勞工權益,穩定人力仲介市場,目前人力仲介公司(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係採許可制,須經本部許可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許可證效期為2年,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須向本部申請換證。

又為避免人力仲介公司不當向雇主和外國人收取費用,已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以聘僱外籍勞工為例: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及服務費(每年2,000元);另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以聘僱外籍勞工為例: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3年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

為提升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本部自93年起每年辦理評鑑,評鑑成績分為A、B、C三級,並公告於本署網站上作為雇主和外籍勞工選任的參考,人力仲介公司連續2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者,於其許可證期滿後退場。本部另亦透過違法查處等措施,強化人力仲介公司管理,人力仲介公司如有非法媒介、超收費用、提供不實資料等情事,將處以罰鍰、停業處分和不予換證等處分。

本部將持續透過仲介評鑑和違法查處,促使人力仲介市場朝向優質及良性發展。